ProShares 二倍做多羅素2000 ETF
ProShares Ultra Russell 2000
簡介
本ETF依美國法律註冊成立。該ETF尋求對應羅素2000指數2倍(200%)每日表現之投資報酬。
基本資料
說明
總費用率:包括基金運作所需之相關費用。詳細定義以各產品發行人說明及產品公開說明書為準。
基金規模
USD 549.73
管理公司
ProShares
總費用率
0.95%
截至 2024/12/13,單位百萬。
更多資料注意事項
ETF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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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以下簡稱美股ETF;香港證券交易所掛牌之ETF,以下簡稱港股ETF,其中若屬人民幣計價ETF,以下簡稱港股人民幣計價ETF。
受理ETF當日交易(含取消交易)之營業時間:
(1)港股ETF:依香港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時間(即時交易-上午9:30至下午4:06為止),其餘時間為預約交易。
(2)美股ETF:依美國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時間(即時交易-夏令時間:下午9:30至次日上午4:00為止/冬令時間:下午10:30至次日上午5:00為止),其餘時間為預約交易。
(3)臺灣時間如遇外國證券交易所休市日之下單交易,則為外國證券交易所次一交易日之預約交易。
最低買進金額/單位:
(1)美股ETF:等值美元2,000元,其最低及累加買進單位為一股。
(2)港股人民幣計價ETF:等值人民幣1.5萬元,且最低及累加買進單位為一手(最低買進股數為100~10萬股,依投資標的不同而異),並僅限外幣信託。
(3)非人民幣計價港股ETF:等值港幣1.5萬元,且最低及累加買進單位為一手(最低買進股數為100~10萬股,依投資標的不同而異)。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之相關交易時,可能得自交易對象之任何費用,均係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而受託人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如下:
(1)買進手續費:費率1.0%,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於買進時由委託人一次給付與受託人。但美股ETF每筆買進手續費如不足等值20美元,則按最低手續費等值20美元計收;港股ETF則無最低收費規定。
(2)賣出手續費:費率1.0%,以賣出成交價金乘上費率計算之。於委託人要求賣出時,由受託人逕自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但美股ETF最低收取等值USD20;港股ETF則無最低收費規定。
(3)信託管理費:年費率0.2%。依每筆信託本金,分別依其實際持有期間,乘上年費率計算之(依信託幣別最低收取等值新臺幣NTD500元/美元USD15元/港幣HKD120元/人民幣RMB100元)。於委託人要求賣出時,由受託人逕自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
(4)其他相關費用:依信託約定條款、投資說明書及其他交易市場相關約定或信託資金運用所發生之國內外相關費用,應由委託人負擔之各項稅賦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契約約定之費用及受託人服務手續費等),受託人得逕自委託人買進賣出款項或扣款/入帳帳戶中扣收。
交易皆為當日(以外國交易所營業時間為準)有效單且可能部分成交或分批全部成交。
交易價格均為「限價」交易,即委託人指定買進或賣出價格,於該指定價格或更優於指定之價格授權受託人依市場狀況成交,故不論委託人指定之限價是否等於開盤價、收盤價或當日最低價,其是否成交與實際成交價格均視外國交易所撮合結果而定,受託人就委託事項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對於成交與否及成交價格均不負擔保之責。
受託人與其委託之經紀商依各國外有價證券交易市場之規範與慣例為委託人依信託本旨完成相關交易,但因價格波動等因素,不保證委託人之交易申請一定成交。
委託人之美股ETF投資,就其新臺幣信託、外幣信託應各約定一組配息入帳帳號,且配息時以最新一次約定之帳號作為當次配息入帳帳號。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有權就其投資商品所生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配發權利或認股權證、換發新股、減資換發新股、股權分割、股權合併(反分割)、全部收購、股票發行公司下市、解散或破產時可分得之剩餘財產、或其他對價及利益,受託人得逕為所有相關之必要行為,委託人對受託人之各項處理行為均無異議,在處理完成後,由受託人將所得款項於扣除相關交易費用及稅務費用後直接存入委託人帳戶。
每日交易價格非必以當日開盤價、收盤價、最高價或最低價成交,受託人提供各該商品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及延遲報價價格僅供參考,非實際成交價之保證。
因投資標的之交易地點在國外,其交易執行及確認須配合外國交易所之交易時間,且由於時差關係,投資標的成交價格必須等到受託人接獲證券商(或其代理人)之交易確認通知後方可確定;惟受託人所接獲證券商(或其代理人)之交易確認通知有誤,或因受託人作業疏失或其他原因致生錯誤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逕行更正並通知委託人。如受託人於委託人賣出投資標的後始發現錯誤時,若有溢收情事,受託人應立即返還予委託人;反之,若有不足,委託人應於受託人通知後立即將應返還受託人之款項返還予受託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受託人無義務就委託人投資之股票行使表決權或其他投票權。受託人就股權委託書或與表決權或投票權行使有關之文件無任何責任或義務,亦無責任或義務就是項事宜通知委託人。
委託人同意辦理上述美股ETF投資申請時,應將買進價款(含信託本金、手續費及各項稅費)匯入委託人開立於受託人之指定帳戶,否則本申請不生效力。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於本投資申請交易成交當日或次一營業日自其開立於受託人之指定帳戶扣取信託本金、信託手續費及各項稅費以辦理投資相關事宜。委託人同意本投資申請交易尚未回報確認並扣取相關款項前,對於指定扣款帳戶內之款項不得動用。
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辦理美股ETF賣出交易,除委託人特別指定外,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以先進先出方式處理賣出股數。委託人同意於美股ETF部份賣出交易之交易成交後, 由受託人以登錄方式將剩餘之信託財產資料登載於委託人之信託帳戶中,並由受託人寄發交易對帳單予委託人,不另行發給委託人實體信託憑證。
取消交易申請,僅限於指示交易有效期間內尚未成交之委託且須於受託人於當日內提出,惟實際取消成功之股數需視市場成交狀況而定,故取消交易之申請並不保證該筆交易(或該筆交易之全部)確認撤銷,一旦該項交易確定一部或全部成交致無法取消者,受託人即得按實際交易內容執行後續交割及匯款等相關事宜,該筆交易對委託人仍為有效。受託人對委託人之取消交易指示,保留接受與否之權利。
委託人指示受託人進行美股ETF交易時,若指示之實際交易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臺灣或國外交易市場休市(ex.颱風假等),該筆委託視為無效。委託人不得因美股ETF之掛牌交易所休市,或命令停止交易,或遇前項所示之各機構所在地之放假日或被命令暫停營業等情事,致委託人指示之投資或買賣等交易無法立即執行,而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或負連帶責任。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因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電子式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如因受託人或與委託人交易/服務有關之機構,對於因天災、電信線路或傳輸系統設備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干擾、電信壅塞等),致使交易或其他指示遲延或無法完成者,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停止各項服務,委託人絕無異議並同意自行改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事項,並以受託人提供之成交紀錄為準,受託人並無須負擔任何違約、賠償責任。
委託人聲明委託人並非美國公民或於美國設立登記公司。因涉及美國及其他外國法令規章,持有美國公民身份之投資人,於開立信託帳戶或嗣後持有美國公民身份時,應主動書面通知受託人並依受託人要求提供必要之證明或文件。有前揭情形,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若有違反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受託人如因此受有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之處罰),委託人願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費用(含訴訟費用)、損失、罰款及其他類似費用】。
本項信託投資之稅務處理,悉依中華民國稅法、投資標的當地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包括但不限於,依據中華民國相關稅法之規定,本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海外有價證券之收益需納入委託人海外所得稅基計算;另依據美國稅法之相關規定,非美國籍之個人其於美國境內之所得來源,例如現金股利等,皆須扣除30%的稅額,此課稅標準得視交易市場之法令規定改變而異動。建議委託人於買進有價證券時,應自行尋求獨立稅務顧問諮詢。
交易作業特約事項:
(1)溢額圈存:委託人授權並同意受託人依本次委託申請之圈存金額於委託人開立於受託人之存款帳戶中辦理圈存。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以(委託限價×買進股數+預估稅費)×圈存匯率×圈存倍數計算之金額辦理圈存(如委託人以外幣信託投資,則圈存匯率為1),委託人明瞭已圈存之款項無法動支,並同意受託人於交易成交當日或次一營業日自上述存款帳戶中逕行扣款。於長效單委託有效期間,若委託交易當日無法順利成交,本行得於次一交易日按上述圈存方式重新辦理圈存。
(2)未成交解圈:若交易無法順利成交,委託人同意最遲於買進日次二個營業日受託人得於委託人圈存之存款帳戶執行解圈交易。
(3)買進成交金額可能超出圈存金額:委託人同意若成交金額超出買進時所圈存金額,該交易仍為成交,委託人必須於確定成交當天受託人營業時間內補足金額(含相關費用),並同意受託人於交易成交當日或次一營業日自存款帳戶中逕行扣款。
(4)營業日係指臺灣營業日。
委託人茲聲明本筆投資交易之款項來源,未涉及洗錢或不法行為。
ETF「公開說明書」(Prospectus、Prospectus Supplement or etc. )為ETF之發行機構提供,委託人可逕自相關ETF發行機構官方網站下載。
委託人受託買賣之美股為在交易所公開交易之標的,個別股票之公開資訊可由股票發行公司或其他公開資訊網站上獲得,委託人應自行瞭解擬投資或已投資股票及其股票發行公司之相關資訊。
委託人應注意投資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並非存款亦非保證本金無損之金融商品,非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理賠項目,委託人須自行承擔風險。以下所揭露風險預告僅列舉重要部分,無法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之因素逐項詳述,建議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充分了解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因素,自行衡量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1)市場風險:由於經濟變化或出現其他對市場有影響的事件,致使美股的價格上升或下降,進而影響投資損益。資產淨值會隨其所持證券價格變動,且市場交易價格波動較大無漲跌幅限制,委託人投資或會導致本金損失,且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2)流動性風險:本商品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暫停交易或其他因素產生無法成交或部份成交之情況,委託人應留意因流動性風險所衍生的價格波動風險與市場風險。
(3)匯率風險:如以新臺幣信託投資外幣計價商品,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賣出款項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或非本商品計價幣別時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率風險。
(4)被動式投資風險:多數ETF非以主動方式管理,基金經理人不會試圖挑選個別股票,或在逆勢中採取防禦措施。
(5)追蹤誤差風險:由於費用及開支、基金資產與追蹤指數成分股之間存在少許差異,美股之資產淨值或與追蹤指數間存在些許偏差之風險。
(6)清算風險:當本商品之淨資產價值於任何特定之評價日低於規定之最小淨資產價值或其他特殊狀況下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衡量後而決定進行清算時,基金管理公司將賣出所有持有相關資產進行清算,受託人於收到相關訊息後將通知委託人,並將依信託約定妥善處理相關事務。
(7)新興市場風險:一般而言,新興市場其風險大於已開發國家,這些風險包含證券市場資本相對較小而產生相關流動性、價格波動、外國投資限制、政府干預經濟、法律不夠完備、社會經濟及政治不確定性等問題的風險。
(8)投資集中風險:若ETF投資在某一產業、商品或國家,將無法達到分散投資的目的。
(9)交割風險:美股之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10)交易對手風險:各國對於ETF商品之法令控管規範不同,致使投資價構有所差異,若ETF商品之投資部位有涉及衍生性商品時,則恐因交易一方無法達成交易合約中所承諾之報酬而產生之風險,此時將影響ETF商品之投資績效。
(11)RQFII風險:
a.RQFII政策及規則乃新訂,實施可能存在不確定性,且或有變更。中國法律法規(包括RQFII政策及規則)的不確定性及變動可能會對該ETF造成不利影響,且該等變動亦可能存在追溯性。
b.不保證基金經理將一直維持其RQFII資格或能購入額外的RQFII額度。ETF未必具備足夠部份的RQFII額度以應付所有認購申請。此或會導致ETF的申請被拒絕及暫停買賣,以及ETF可能以較其資產淨值大幅溢價的價格買賣。
(12)專業投資人投資ETF:專業投資人可投資槓桿型、放空型ETF外,亦可投資持有現貨、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等金融工具之ETF,須注意因投資標的及投資技術特殊可能產生的風險,例如現貨或期貨投資風險及追蹤誤差之風險、現貨投資與期貨投資價格劇烈變化風險、期貨投資正逆價差或到期換約等風險;槓桿型、放空型ETF以追求標的指數當日報酬表現為目標,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與傳統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同,長期持有時其累積報酬可能偏離基金投資目標,不適合追求長期投資且不熟悉ETF以追求單日報酬為投資目標之投資人。
(13)駁回交易風險:因委託價格或數量逾越外國交易所或證券商之交易限制,致使在外國交易所開盤前或盤中被駁回交易,而無法交易之風險。
(14)其他風險:除了上述主要風險外,美股投資可能會面臨因政治、經濟、國家、市場、戰爭、交易對象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所產生之任何投資風險,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本商品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其投資之交易市場而有差異外,投資外國ETF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註冊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之規定辦理,其或與中華民國證券交易之法規不同。
上述之投資風險預告僅列舉重要部分,無法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投資前,應已了解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因素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且須自負盈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