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R4
境內基金 | 復華投信
復華全球AI動力成長指數基金
股票 | 產業股票 | 科技
簡介 基本資料
簡介
(一)各子基金自成立日後六個營業日起,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投資目標,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含)。 2.因發生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19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致該子基金不符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者,應於該情事結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該子基金信託契約第14條第2項第1 款規定之比例。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 應包括經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 (1)各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各本基金主要投資國,其證券交易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3)各本基金淨資產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達各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有下列情形之一: a.發生政治性或經濟性且非預期之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金融市場(股市、 債市及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如縮小單日漲跌停幅度、實施外匯管制致資金無法匯出等)、不可抗力之情事。 b.當地貨幣單日兌換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含本數),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積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八(含本數)以上。 4.俟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14條第2項第3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 14條第2項第1款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