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R3
境內基金
國泰環球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債券 | 全球
簡介 基本資料
簡介
1.原則上,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 6 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1)本子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含)。 (2)本子基金投資於「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30%(不含), 並應符合經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前述 8 註 2), 詳如最新公開說明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3)本子基金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及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20% (含)。所謂「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評等之外國債券(註)。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詳如最新公開說明書(前述 8 註 1)。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4)本子基金所持有之任一外國債券,嗣後如因信用評等等級調整,或有關法令或規定修正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者,不受前述(2)及(3)所定投資比例限制,惟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 3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